“投资者保护 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泄露消息非小事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泄露消息非小事

 

在资本市场中,许多投资者往往热衷于探听各种“小道消息”、“内幕消息”并以此作为买卖股票的依据,并抱有侥幸心理,内幕交易本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那么广大的投资者是否都遵守法律呢?

刘某某在任某市市长期间,因工作关系结识W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张某。2011年1月,刘某某调任某省某部委任厅级官员,张某在该部委申请项目,与刘某某经常接触。2013年2月26日刘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打听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张某告知刘某某拟把相关项目装入上市公司并定向募集资金。次日起,刘某某儿子账户、儿媳账户以及朋友账户转入大笔资金,刘某某配偶高某某控制本人及儿子、朋友账户在家里的电脑下单,在停牌前的3天时间内突击买入W股票37万余股,交易金额303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151万余元。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张某泄漏内幕信息,刘某某的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寻某为上述系列利好事项的主办人,其控制”邓某”账户,于2013年2月累计买入W股票45万余股,交易金额330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240万余元。 目前,证监会已将涉案嫌疑人刘某某、高某某、寻某等移送公安机关。

证券市场参与人员应严格警惕内幕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掉以轻心,为了所谓哥们义气而泄漏内幕信息,不仅可能丢了饭碗,还会导致身败名裂。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即使从事内幕交易赔了钱,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如果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还将构成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经风光无限的资本市场大佬因为内幕交易身陷囹圄的案例比比皆是,发人深省。许多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监管部门对此具有严格的防控体系,内幕交易终归难逃法网。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守住了法律的底线,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操守也就守住了自己公平从事证券交易的权利。